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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投融资政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10-23 14:24:00 责任编辑:

 

    一、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投融资现状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上世纪末至2010年属于缓慢发展阶段,养老机构建设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2010年之后是快速发展阶段,政府发放养老机构补贴达5000余万元,同时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市场化进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养老项目近10亿元,社会资本逐渐成为兴办市场化养老机构的重要力量。

    2015年末,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向社区居家养老企业发放贷款额480万元,专项基金投资1400万元,还积极参与长春市养老中心建设,资金支持达10亿元。长春市金融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目前已经处于起步阶段,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两极趋势比较明显,服务错位现象严重

    养老机构两极发展趋势明显。一方面,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高昂,服务质量好,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在高端领域造成同质竞争,平均入住率60%左右;另一方面,中低端养老机构投入相对不足,普通老百姓有能力负担费用,但相当一批低端养老机构设施简陋,居住拥挤,仅能提供喂饭、翻身、洗澡和简单的户外活动等基础服务,与老年人期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有一定差距。

    服务错位包括服务对象错位与服务功能错位。前者是有些原本应服务政府保障对象和少部分失能、困难老年群体的公办养老机构,收住了低龄、健康、经济条件较好的社会老年人,导致服务对象错位。后者是有些应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其硬件条件和服务水平超出了接受政府救济的托底保障对象的基本需求范围,使其享受了高于社会一般水平的养老服务。

    2.对养老机构持续扩大财政补贴有一定难度

    对于新建、扩建、购买场所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床位9000元,再加上省政府补贴的3000元,政府每张床位一共补贴达1.2万元。对于利用自有设施改建的市政府每张床位7000元,加上省政府补贴的3000元,也达1万元。以上所有这些补贴标准在东三省来说是最高的,与全国其他兄弟省市相比,也是比较高的。在目前财政紧张的条件下,持续扩大政府财政补贴有一定难度。

    3.银行信贷支持仍有很大空间

    制约养老机构进一步发展的根本问题是无法从银行贷款。从银行角度分析,一是养老金融业务模式零散化、碎片化问题突出;二是养老金融业务面临多头监管和业务资质限制,限制了大多数商业银行开拓业务的机会;三是养老金融布局滞后、产品创新不足。

    4.对“产业基金”等养老金融创新重视不够

    吉林省在去年发起设立养老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涵盖养老地产、养老服务以及养老金融等方面。目前一些产业基金有进入我市养老服务业市场的意愿,但苦于无法找到理想的可对接项目。

    三、完善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投融资政策的建议

    1.政府补贴应重点向中小养老机构倾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发展既要增总量,更要调结构,要把发展中小养老机构作为优先发展目标。政府补贴应当重点投向中小养老机构。新建城区要按规定把中小养老机构作为配套设施进行建设,老旧城区要新建、租赁、资源整合等多措并举。同时加快对养老、医疗、教育、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将已有的公共服务资源融合到中小养老机构的发展中。应充分利用周边已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实现对服务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应当使中小养老机构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去改善护理人员工作待遇现状,将养老护理员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并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的分类管理制度,一是要尽快明确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与服务对象标准,对于哪些老年人可以享受政府购买的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要有明确的标准。建议建立长春市统一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评估标准,包括身体状况评估标准、经济状况评估标准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等,从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两个方面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以及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不同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

    2.探寻PPP应用于长春市养老项目的有效模式

    PPP协议的核心要件是价格和服务标准。建议政府根据养老机构的一般水平,划定一条价格线,超出不补,结余归企业,鼓励企业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养老项目由民办资金发起的,政府按照既有的政策给予支持和补贴。政府主导的项目,实行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收取。

    3.利用财政贴息等政策形成撬动金融力量,形成持续支持机制

    新建养老机构可获500万贴息贷款,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放宽信贷条件、给予利率优惠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发展。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建立养老服务业专项引导基金,创新投融资模式

    设立政策性担保基金,为公益性养老机构贷款提供政策性担保。对支持养老服务业力度较大的银行,按其贷款投放额给予风险补偿。财政或风险投资基金起到种子资金作用,通过“匹配”方式对老年产业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如税收优惠、税额抵免、加速折旧和摊销。

    5.促进金融机构转型创新,形成持续支持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养老金融业务转型,加速银行组织、产品和布局的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在养老产业投融资等多个领域加紧布局。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鼓励银行业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